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丘头镇**村**街**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于2019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6日13时许,受害人王某甲因宅基地纠纷到王某某宅基地,用镐将王某某宅基地的南墙凿了一个坑,后又用砖头将南墙上的玻璃砸毁。后王某某和王某某儿子王某乙赶到该处,王某某用木棍杵王某甲胸部,王某甲倒地受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否认打伤王某甲。王某某的儿子王某乙在案发时,没有作案时间。本案没有其他目击证人。2019年07月08日,王某甲和王某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主要言词证据相互之间不能印证,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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