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局**段退休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7月13日至同年8月8日;自2018年9月7日至年9月30日)。
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山海关区**小区存车处存车时,因对自家宠物狗在对骑电动车到此处存车的被害人隋某某吠叫时被隋某某踢了一脚不满,遂与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发生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拿起放在存车处门口架子上的炒菜铲子将隋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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