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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1〕Z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5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8日11时许,在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紫金山北门公园南侧公厕旁小路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与解某某因工作安排发生纠纷,二人先后与解某某扭打到一起,致解某某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伴外侧半月板撕裂。经鉴定,解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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