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住户籍地,无业。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28日我院退回辛集市公安局补某某侦查,同年10月28日辛集市公安局补查重报。
辛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0日20时51分许,在辛集市**大街路南**公司西侧,王某某、孟某某因纠纷,互相殴打对方身体,王某某将孟某某打伤,经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孟某某之伤情属于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辛集市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害人的伤情由其它因素介入所致,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案件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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