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79********,汉族,小学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宜阳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8时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其经营的宜阳县**镇**店内,因劳资纠纷,与其雇员张某某发生口角和厮打,造成张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家属赔偿张某某8万元,与张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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