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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2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201672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8227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12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2011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5时至16时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黄岩区新前街道车口村老人协会后面弄堂里赌博,二人因押注问题发生吵架,随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打了卢某某一巴掌,后将卢某某推倒在地并踢了卢某某左肋部一脚,造成卢某某左边肋骨骨折,经鉴定,卢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卢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保证书、村委会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具有自首情节;2、已经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3、系初犯偶犯;4、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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