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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80********,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家园****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1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另一包间客人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在海伦市**小区店**酒馆一楼吃饭,因王某某说话声音大发生矛盾,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到一起,孙某某同餐朋友违法行为人林某某、董某某、刘某某三人见状上前帮忙殴打王某某,双方持啤酒瓶、凳子等互相厮打,厮打过程中,孙某某持啤酒瓶、刘某某用拳头对拉仗人员宋某某实施殴打,致宋某某嘴部受伤,在饭店门口王某某持碎啤酒瓶嘴将孙某某头面部扎伤,同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其他违法行为人均被行政处罚。

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头面部所受损伤与锐器外力作用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符合外伤形成之病理特征;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不构成伤残。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从宽处理建议书、前科查询的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林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与被害人答成赔偿、谅解协议,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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