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乡**村**楼**号,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害人秦某某等多人在乐东县**镇**会所**包厢聚会。在此期间,王某某和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两人在争吵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手中的麦克风朝被害人秦某某的头部左侧打去,造成秦某某头部受伤出血。经鉴定,秦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6日,王某某和秦某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支付给秦某某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秦某某的谅解。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坦白情节,无其他恶劣情节,无前科劣迹,案发后主动赔偿给被害人人民币8.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愿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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