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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在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其家中厨房、中庭、正屋过道、正屋卧室等多地,使用手、脚、木棍等殴打其妻子莫某某,致莫某某多处受伤。经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莫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莫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700元,并赔礼道歉,2020年5月22日,莫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表示谅解,并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继续生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结果,且为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叶红枫

                           书记员:李庆琳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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