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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感情问题与杜某某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中学教堂附近将被害人杜杨殴打致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杜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谅解并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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