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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七十八周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41****8851,汉族,不识字,住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通区孔店乡**村村民王某某与门邻闫某某(闫某某丈夫王某甲与王某某系亲堂兄弟关系),因王某某家大门西边巷道问题多年间纠纷不断。2019年12月8日14时左右,在王某某家大门西边巷道口处,王某某与闫某某再次发生纠纷,二人相互辱骂继而厮打,两人摔倒后又继续厮打。打架造成王某某脸部、口腔等处被抓伤,闫某某胸腔内双侧第七前肋骨折、头皮血肿等后果。2020年4月3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28日,王某某与闫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赔偿闫某某,闫某某不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王某某在案发后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已满七十五周岁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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