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村**庄**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22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温泉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某某乘坐出租车与司机蔡某某发生纠纷,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蔡某某受伤。经鉴定,蔡某某的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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