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1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64********,苗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族**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工业区**号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10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均为环卫工人,在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路垃圾回收站排队倒垃圾时因插队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纠纷,杨某某用左手拦着王某某不让其插队倒垃圾,王某某便用右手抓住杨某某的左手小手臂使劲拧了一下,造成杨某某手骨折,王某某随即倒完垃圾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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