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办事处**路**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8时许,广水市**办事处**路**号二楼住户王某某在自家门前与对门邻居熊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拉扯,王某某将熊某某推倒地上,致使熊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广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熊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款已经赔偿到位,熊某某书面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并已达成刑事和解,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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