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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96********,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物业公司**,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村**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黄某某(已决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于2020年8月9日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门口的Today便利店购物,因琐事与购物者凃某某发生口角,后在上述便利店门口发生打斗,由黄安都将凃某某按倒在地,王某某用脚踢凃某某的头部、胸部等身体部位,致凃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左前第5、6肋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王某某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已对被害人凃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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