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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上泉村耕种的稻田与同村村民陈某某的稻田相邻,两家公用一条灌溉水渠。2019年8月14日7时许,王某某与陈某某因稻田灌溉用水发生纠纷,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锹击打陈某某左臀部,陈某某用左手抵挡时左手臂和臀部被打伤。经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左尺骨远端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2.4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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