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鄂州市公安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释放,同年9月18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二人位于鄂州市鄂城区**镇**村**湾的家外,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某回到家中卧室内,隔着卧室玻璃窗与王某某继续争吵。其间,王某某用手拍打窗户玻璃,导致玻璃碎裂,碎片扎进张某某胸部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支付被害人张某某的医药费、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双方于10月15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王某某又向张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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