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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曾都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31 日6 时40 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宫某某在随州市**工地**项目部做工时因使用木桶引发口角纠纷,双方互相推搡致宫某某倒地,王某某起身时用左腿借力跪压宫某某腹部,导致宫某某多处肋骨骨折。

2019 年9月11 日,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宫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侧5-8 肋骨折、左侧6-7 不全性骨折、右胸积气(肺组织压缩约20%),损伤程度均评定轻伤二级。

2019 年9 月24 日,王某某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后至该所接受调查。

2019年12月3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对宫某某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18日,王某某和宫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某向宫某某赔偿损失共计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宫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衡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随中法司鉴[2019]临鉴字第1407号);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化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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