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月3日、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
双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王某某家与其婶母胡某某家有土地纠纷。2019年2月3日9时许,王某某看到胡某某用竹棍、丝网等在围两家有争议的土地,即上前与胡某某理论,并将胡某某围起来的围栏扯掉了几根竹棍子。此时王某某的母亲魏某某也过来了,与胡某某争吵起来,两人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胡某某将魏某某推倒在地上。王某某便上前抓住胡某某,将胡某某按倒在地上数分钟。胡某某起来后,到家里拿了一把水果刀,后被人抢走。胡某某用脚踢了王某某,旁边人员要王某某回家,王某某往家里走。胡某某回家拿了一把铲子,并将王某某家的竹围栏推倒。王某某上前将胡某某的铲子抢走,胡某某抓住王某某的衣领,王某某抓住胡某某的手,并把胡某某按倒到地上。王某某按倒胡某某在地上数分钟后被人拉开。后王某某回家后,胡某某又返回王某某家“舍死”。王某某上前抓住胡某某的手将胡某某摔倒在地上,打了胡某某两个耳光,并将胡某某从厅屋拖到王某某家地坪里,后胡某某回家。几分钟后,胡某某又来王某某家“舍死”,胡某某用王某某家的扁担殴打王某某,王某某将胡某某的扁担抢走,并将胡某某按在墙壁上,后被旁边人员拉开。
2019年2月3日,胡某某经双峰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软组织挫伤,2019年2月21日经**镇**村委调解,双方达成一次性调解,王某某赔偿胡某某888元。2019年7月22日,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双峰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被害人胡某某右侧第2-10肋骨骨折是否为王某某的伤害行为所致,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二是被害人胡某某案发当天以及案发后第六天在双峰县人民医院两次DX检查均诊断为两侧肋骨未见明显骨折,而在案发后一个月才检查出右侧第2-10肋骨骨折,骨痂形成,前后检查结果不一致,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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