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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排**村**组,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8月20日常宁市公安局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8时许,因曹某某家鸭子吃刘某某家鱼塘鱼草,被害人刘某某与曹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曹某某丈夫)见状与刘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某推倒刘某某,曹某某(刘某某丈夫)见状赶了过来,争执过程中,曹某某摔倒受伤,刘某某用手去打王某某,王某某则用脚朝刘某某左胸前踢了一脚,致使刘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曹某某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刘某某、曹某某41600元,并取得了两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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