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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2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辰北花园院内时被陈某某所驾车辆挡住,后因让车一事双方发生争吵,争吵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拳头和脚将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妻子王晓燕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警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破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5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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