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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9********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小区***号,个体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肃凡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向军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0时许,在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北路**烧烤吧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辱骂其岳母张某某,王某某遂在李某某的胸前用手推了一把,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倒地后右侧第3、4肋前段骨折。2019年11月22日经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5月9日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某右侧第3、4肋前段骨折为新鲜骨折,与2019年8月23日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医药费以及其他损失28893.3元,被害人李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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