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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肃南县**镇**村家中与亲家程某某喝酒,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程某某用其左手捂住王某某的嘴时,误将左手环指塞到王某某嘴里,王某某顺势将其左手环指咬住,程某某用力挣脱时,其左手环指末节被王某某咬断,后王某某家属将程某某送往武威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支付被害人程某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药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损失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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