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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日09时许,在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原**乡**村**组)**(小地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洋铲将吴某某右手手腕打伤。2018年11月5日,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因外伤致右桡骨下段及尺骨茎突骨折属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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