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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50********,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以前因土地纠纷发生过矛盾。2019年5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杨某某骂其家人,遂持钱纸等物品来到祁阳县肖家镇大屋村3组周某某家门口的空地上要与杨某某赌咒,杨某某不肯,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杨某某将犯王某某口部、下体抓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杨某某的手指咬伤,在双方倒地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杨某某压在地上长约20分钟,后经本村村民扯架才互相松手离开。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左侧第4、5、6前肋骨折、右侧第3、4、5、6、7前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25000元,杨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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