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41990********,汉族,大专文化,方家咀乡卫生院护士,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乡**村**组**号,住英山县**乡**村**组。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2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婆婆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因赡养婆婆等琐事发生口角,后王某甲与王某乙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甲用头顶了王某乙胸口一下,并抱住王某乙,二人互相进行推搡与扭摔,两人同时摔倒至路旁的U型槽中,摔倒后王某乙欲抓王某甲,王某甲将王某乙的左手食指咬了一口。王某乙主要损伤为左侧第5、6、7前肋闭合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甲赔偿王某乙26167.27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翁某甲、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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