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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0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一组居民,务农。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蒲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与蒲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何某某签订有噪音污染赔偿合同,在王某某领取费用时,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纠纷,何某某先用陶瓷管打到王某某左耳后侧,后王某某将何某某抱住摔倒并在身上踩踏了几脚,致何某某受伤。2020年7月8日经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何某某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且该王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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