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4〕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912****,汉族,文盲,务工,现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3月3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月17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乙来到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中,因琐事与王某甲发生争执,王某甲将王某乙摔倒在地,致王某乙右胸部、右腰部受伤。经鉴定,王某乙右胸部的损伤系轻伤一级;右腰部的损伤系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甲主动报警,并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王某乙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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