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1********,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巷**号,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萍,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3时许,吴某甲与吴某乙等人在黎平县德凤镇“映画酒吧”门口打出租车时,吴某乙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要殴打吴某乙,吴某甲上前劝架时被王某某殴打面部一拳,造成吴某甲鼻子骨折。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伤情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黎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