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辉南县人,现住辉南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辉南县样子哨镇小椅山村魏家街屯自家水田地里,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用拳头打张某某面部,将张某某打倒后又用脚踹其背部,致使张某某头部、鼻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4日,王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