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8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二建院内,因买卖货物问题,其妻子张某某与被害人卞某某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王某某见状冲上前将卞某某打倒在地,后又对卞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卞某某右侧桡骨小头骨折。经鉴定,卞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情况和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卞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