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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21997********,回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19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到邢台市桥西区**KTV唱歌。凌晨4时许,王某某拉张某某走时,将张某某手串拉断。双方因此事在KTV门口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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