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97********,回族,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到邢台市桥西区**KTV唱歌。凌晨4时许,王某某拉张某某走时,将张某某手串拉断。双方因此事在KTV门口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均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及鼻中隔骨折,系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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