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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5日、2020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5日、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卢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廷**家中与其妻子王某某发生矛盾,王某某电话联系其母亲黄某某以及其继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称被卢某某家暴,让二人前来接其与孩子回娘家。王某某、黄某某遂与朋友何某某、郑某某一同到卢某某家接王某某及孩子,王某某到达卢某某家后与卢某某发生冲突并扭打,致卢某某左眼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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