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由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在长葛市*****尚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某因生意纠纷发生口角,后尚某某与胡某某相互推搡,王某某看到尚某某与胡某某发生撕扯后,遂上前与尚某某相互殴打,后双方均受伤。2020年6月3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到长葛市公安局和尚桥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尚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其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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