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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由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由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在长葛市*****尚某某与王某某、胡某某因生意纠纷发生口角,后尚某某与胡某某相互推搡,王某某看到尚某某与胡某某发生撕扯后,遂上前与尚某某相互殴打,后双方均受伤。2020年6月3日经长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到长葛市公安局和尚桥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尚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其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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