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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阳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阳原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报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权利义务告知书,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4日-11月24日)。

阳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8日晚上23时许,裴某某和其朋友梅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四人在涿鹿县人民北街“**烧烤”店内吃饭,酒后李某某与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因怕二人发生冲突,店主王某某将李某某推出店外跌倒,李某某起身将店门玻璃打碎再次进入店内。王某某又将李某某拉出店外,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殴打,期间梅某某、裴某某相继走出饭店,梅某某一直阻拦李某某,裴某某与王某某在店外发生肢体冲突。“**烧烤”南邻“**电脑”店主吕某某上前与王某某一起殴打裴某某,再此过程中裴某某、王某某摔倒在地,裴某某倒地后王某某仍对裴进行拳打、吕仍对裴进行脚踢。梅某某发现裴某某倒地不起后拨打120送裴就医。后经鉴定,裴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被害人裴某某的伤情是头部右侧颞叶脑挫裂伤,而案证据中裴某某对是谁对其殴打及殴打过程、部位均表述不清;王某某供述在裴某某倒地后朝裴某某胸部打了两拳;吕某某供述王某某从裴某某头上打了几下,具体部位没有看清;其他证人证实没有看到王某某打裴某某。经审查,裴某某的伤情与王某某殴打行为的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实且王某某与吕某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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