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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社区**组**号,捕前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园**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涛,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1日将本案移送洋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报诉[2020]1号报送案件意见书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王某某在2005年哈某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联系张某某到场,且有意挑起麻某某与哈某某发生冲突制造事端,到案后作伪证且包庇隐瞒事件真相,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王某某与他人有伤害哈某的共同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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