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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段**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6时许,在青岛市即墨区体育场打篮球时,因琐事与球友陈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陈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到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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