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单元***户,住青岛市城阳区**镇街**小区****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镇街**小区公园因琐事与邻居赵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致使赵某某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赵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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