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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委**组,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6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20时许,在甘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中,甘南县居民刘某某与王某某在同桌吃饭时,因往日旧账的问题发生争吵,王某某用啤酒瓶将刘某某的面部打伤,造成刘某某右侧筛骨纸板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王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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