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深圳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6日,该分局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1日9时许,王某某与徐某某因琐事在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号楼电梯口发生口角,后王某某用头部撞击徐某某的面部,导致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有故意用头部撞击徐某某面部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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