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黄石市大冶市**办事处**村**湾**号。因赌博,于2010年3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依法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1月9日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不批准逮捕, 同年4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5月2日)
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刚伙同卫某乙、陆某某、卫某甲等人组织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村民,致二人轻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王某某系殴打被害人致伤的具体行为人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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