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65********,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住肥乡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下午,王某某在广平县**工地干活时与被害人来某某(工地负责人)发生争执,王某某一拳打至被害人鼻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10月15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2019年10月21日,王某某与来某某达成和解,赔偿来某某4.5万元,来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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