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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号院****单元**室,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2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0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哈密市伊州区田园路纸包鱼餐厅内与老板王某甲因结账问题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被害人张某某拉架时被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啤酒瓶打中头部,导致张某某头部和嘴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海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一贯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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