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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7********,汉族,小学,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

广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于2019年1月27日6时许在**街道**社区田蓬地方因房屋滴水问题与隔壁邻居王某甲等人发生纠纷打架,王某某在纠纷打架过程中持一把刀将王某甲、王某乙砍伤,王某某的妻子刘某某在纠纷打架过程中也受伤。经江西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2月13日,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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