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80********,回族,文盲,无业,宁夏固原市人,住宁夏中宁县**农场**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学锋,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6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5月22日16时44分许在中宁县渠口农场老中学区“三营独一处”回餐店门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因路过车辆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后相互撕扯,撕扯过程中致使马某某左腿受伤。同年9月16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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