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4********,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东平县人,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路**号楼**号楼**单元**室,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路,持铝制折叠小推车将范某某和于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范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王某某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清,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