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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村**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临沂市罗庄区华宇铝电厂内,因琐事采用嘴咬等手段,将被害人尹某某的右手拇指咬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目前王某某被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状态不佳,不能配合司法程序的进行,鉴于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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