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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路**巷**栋**号,现住乌海市乌达区**区**号楼**单元**室,系乌达区**酒店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仲某某在乌达区皇冠宴会厅后门处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殴,在互殴中被害人仲某某右手中指指骨骨折。经乌海市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仲某某达成赔偿六万七千元的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乌海乌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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