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5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小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住在邹某某家楼下,因邹某某家晚上打麻将的声音过大影响王某某休息,双方因此事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4月15日10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玉溪市红塔区**家园***幢**楼*号电梯遇到邹某某后,就冲上去用拳头击打邹某某的头部,致邹某某面部眼周挫伤,左侧眼眶内壁、筛板骨折。余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万和家园小区查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20年5月21日,经玉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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