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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住广东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成文宽,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谭某某与朋友韩某某等人在**酒城一间包间内喝酒,期间韩某某和酒吧保安梁某某(另案被羁押)发生争执,韩某某被梁某某用烟灰缸砸破了头。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开车护送韩某某到三水区**医院看伤。韩某某包好伤口后,伙同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四人驾驶粤EU****面包车回到**酒城准备找梁某某等人寻求赔偿。与此同时,孔某某得知韩某某等人要回**酒吧寻仇的信息后,立即召集酒吧看场的陈某甲、邓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等人商量教训对方。之后等到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刚下车的时候,即被犯罪嫌疑人孔某某带领钱某某、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持刀枪等械具追打,谭某某等人四散逃走。谭某某等人乘坐的粤EU****面包车遭受多处毁坏,李某某被对方开枪击中颈部和左肩腋下,谭某某被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邓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追砍,左手前部被砍断,右手被砍伤。经南海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损伤属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证实王某某在案发现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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